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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促进产业升级 支持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31
为促进产业升级转型,鼓励企业走科技创新发展模式,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集聚新兴产业,实现我镇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南府〔2013〕330号)、《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南府〔2012〕85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丹灶镇范围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有效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取得相关权威机构认可和行业认定的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丹灶镇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境内外资本市场包括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南海区政府认定的其他股权交易市场。
二、奖励类别和标准
第一类:对企业挂牌上市的奖励
凡注册地址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并有效推进挂牌上市工作的企业,将按企业上市的进程给予扶持资金及奖励。
(一)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奖励
1. 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广东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40万元;
2. 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取得受理回执并审核通过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3. 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五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首发募集资金金额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首发募集资金金额2-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首发募集资金金额5-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4)首发募集资金金额10-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5)首发募集资金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奖励
1. 企业成功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IPO),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
2. 其上市首次募集资金的奖励,参照境内上市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上市首次募集金额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三)上市企业新迁入的奖励
已挂牌上市的企业将其总部工商注册地迁入我镇的,在该企业工商变更完成后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80万元。
第二类:对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奖励
(一)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
(二)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技术开发费补助20万元、5万元。
(四)当年新设立院士工作室、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补助10万元、5万元。
(五)当年新获得省级以上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试点单位的,每个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5万元、4万元、2万元。
(六)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500元、3000元补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七)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企业技术开发经费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三类:对企业制订技术标准的奖励
(一)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对通过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单位,按AAAA、AAA的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3万元、2万元。
(三)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区域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20万元、10万元。
(四)对参加国际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排名第一、第二位的单位,下同)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30万元、20万元;每参与(排名第三位及之后的单位,下同)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10万元、3万元。
(五)对参加国家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10万元、5万元;每参与制定、修订一份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3万元、1万元。
(六)对参加行业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2万元;每参与制定、修订一份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2万元、1万元。
(七)对参加地方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2万元、1万元。
(八)对参加联盟标准研制的发起单位(第一、第二起草单位),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
第四类:对企业创知名品牌的奖励
(一)企业注册商标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包括司法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20万元、5万元(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书司法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还须在1000万元以上)。
(二)当年被新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5万元。
(三)当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分别给予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20万元。
(四)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省市(区)共建重点项目的,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5万元。
(五)商会或行业协会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进行区域品牌宣传推广,且参展企业不少于3家的,给予商会或行业协会参展展位费用的15%补助。每次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每年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三、奖励申请原则
(一)以上办法中企业可获相应奖励的各类称号、证书的认定发生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后算起。
(二)企业提供的各类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作假欺诈,企业将不能享受本办法的任何扶持奖励。
四、奖励的申请程序和材料要求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含企业和个人)组织相关申请材料,向丹灶总商会提出申请,经丹灶总商会初审后,由镇经济促进局复审,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镇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通过镇财政局将奖金兑现给申请单位。
(一)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企业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获奖项目、认定项目证书或报表复印件(需原件复核);
(四)国、地税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企业承诺书;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奖励,需集齐4个或以上同一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方能受理,同一个实用新型专利不得重复申请奖励;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守法证明(其中第二类(五)、(六)、(七)及第四类(五)相关奖励除外)。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其他
(一)本办法各项奖励扶持措施,除对上市企业的年内累计奖励额度不设限制外,其他单个企业年内累计奖励最高额度为200万元。
(二)企业须承诺“获本办法相关奖励后,3年内不迁出丹灶镇,否则,退还所获的丹灶镇扶持奖励资金”。
六、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丹灶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